漢區規〔2022〕002—區政辦002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漢臺區沒收違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和處置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分局,直屬事業單位:
《漢臺區沒收違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和處置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漢臺區沒收違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和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移交和處置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工作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漢中市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和處置暫行辦法》,結合漢臺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漢臺區行政區域內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移交和處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是指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沒收的當事人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條 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處置應當堅持統一領導、統籌兼顧、依法處置、屬地為主、綜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體化的原則。
第五條 區政府成立違法用地建筑處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區財政、國資辦、自然資源、發改、住建、公安、司法、城管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第六條 對沒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在領導小組決議前,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意見。對符合城市規劃的納入處置范圍,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條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作出沒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九十日內,移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處置。移交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時,應當制作《沒收資產移交書》和《資產清單》,同時應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被處罰單位(個人)履行處罰決定或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定。
第九條 對國有土地上違法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沒收的資產由接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報經區違法用地建筑處置領導小組決議后進行處置;對集體土地上違法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化原則移交給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并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備案。
第十條 對沒收移交給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違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交接雙方簽字確認,《沒收資產移交書》和《資產清單》一式三份,由交接方雙方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分別存檔。沒收的資產移交后,沒收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沒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作(變)價款、拍賣處置的款項按規定上繳區財政,處置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二條 違法用地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可以對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進行處置,處置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區違法用地建筑處置領導小組提出擬處置方案,經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置:
(一)租賃;
(二)拍賣。
第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之前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已作出沒收決定但未完成處置的沒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可做為歷史遺留問題參照本細則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鏈接: 漢中市自然資源局漢臺分局解讀:《漢臺區沒收違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移交和處置工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