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漢中市漢臺區南關正街(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中山街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漢中市漢臺區南關正街(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漢中市漢臺區南關正街(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漢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漢政發〔2017〕2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征收部門、實施單位、被征收人
征收人為漢臺區人民政府;征收部門為漢臺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實施單位為漢臺區南關正街(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被征收入為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征收范圍
河壩街以東,濱江路以北,銀灘路以西,漢寧路以南。(具體范圍以規劃選址為準)
三、征收期限:自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6個月。
四、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
承擔南關正街(二期)片區房屋征收的價格評估機構須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入選漢中市《關于公布漢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的通知》(漢市房征辦發〔2020〕10號),且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按國家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陜建發〔2018〕121號)等規定產生。
五、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一)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以外,以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且來源合法的建筑應以房產測繪部門測繪報告為依據進行確認。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已使用的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三)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為依據。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具體標準可參照附件);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四)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40%給予購房補貼。
(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為就地期房安置和異地現房安置,權屬為全部產權(異地產權調換房屋三處安置點:濱江苑、濱江新家園、光輝社區)。
1.產權調換房屋選擇就地期房(高層)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為多層住宅的(七層以下,含七層),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增加20%實行產權調換。
2.產權調換房屋選擇異地現房(高層)安置的,按以下辦法結算:
濱江苑、濱江新家園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增加30%實行產權調換;光輝社區按被征收房屋面積增加40%實行產權調換。
3.被征收人按增加后的面積就近上靠原則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與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2850元/m2結算差價,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差價。
(六)被征收人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戶,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按規定增加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后仍不足50m2的,安排建筑面積不低于50m2的住房。50m2以內不結算差價,50m2以上60m2以下的部分按成本價2850元/m2的70%結算。超過60m2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七)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戶型、樓層的順序,按補償協議簽訂后舊房交房的順序確定,不計算樓層調節率。
(八)征收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國有企業單位(含集體企業)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或在安置區等價值置換的方式,貨幣補償價值依據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確定。
(九)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十)征收營業用房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等價值置換。等價值置換房屋位于安置區內的營業用房。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評估結果為依據。
六、國有直管公房
國有直管公房搬遷,由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國有直管公房管理部門按規定負責承租人的搬遷工作。
七、征收搬遷補助
征收實施單位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給予被征收人每次按30元/㎡的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每次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補足。
八、過渡期限及臨時安置費
(一)就地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高層),過渡期限為36個月;異地安置現房的過渡期限為3個月,過渡期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計算。
(二)征收實施單位根據《關于公布漢中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標準的通知》(漢市房征辦發〔2018〕2號)規定,按征收房屋面積每年105元/m2的標準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低于6000元/年的,按6000元/年補足,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6個月。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一年內(含一年),每月按原約定標準1.5倍支付臨時安置費;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每月按原約定標準的1.8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每月按原約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計臨時安置費。
九、搬遷獎勵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2萬元獎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2萬元獎勵;30日至6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萬元獎勵;超過6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十、其他事項
(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就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漢臺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漢臺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對有產權爭議的房屋,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以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件為準。
(五)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執行。
(六)被征收人在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時,應將被征收房屋的產權證、土地使用證交由房屋征收部門辦理注銷。
(七)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應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并依法納稅。
(八)漢臺區南關正街(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依據本方案制定實施細則。
(九)本方案由漢臺區南關正街(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十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鏈接:一圖讀懂 | 漢臺區南關正街(二期)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